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活动的 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 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平台评审活动的专业 人员。 |
专家从事和参加阳光采购活动评审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 法。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台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 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
第四条 平台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主要职责 包括: |
(一)建设专家库,对专家入库资格进行审核,对专家实 行动态管理; |
(二)抽取和选定专家,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
(三)对专家进行评价与培训。 |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设置。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 等专业水平; |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 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应按要求在网上注册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
第七条 专家应当依据本人从事的工作、职称专业、注册 执业资格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发改法规〔2018〕316 号)规定的专业划分,正确填报评审 专业类别。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审专业(以二级目录为准)不 得超过 5个。 |
第八条 平台将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对申请 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平台专家库 统一管理。 |
第九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变更,重新提交审 核。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 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永久性取消 |
评审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
(一)接受采购当事人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对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
(五)推荐中标或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表决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二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
(一)为企业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审意 |
见; |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在 |
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向采购当事人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 |
(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 |
(六)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
(七)参加平台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学习和 培训;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四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相应工作人员具有 管理权限,并设置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 音自动通知等功能。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进行专家的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原则上由平台工作人员使 用。 |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 48小 时从专家库抽取。 |
第十七条 专家的抽取分为随机抽取和直接指定两种方 式。随机抽取时可对专业要求、地域要求等进行设置;对技术 复杂、评审专业要求高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可向平台提供情况 说明,并加盖公章备案后,可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取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后采用系统自动语音通知专家,告知 评审的地点和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审项目及采购人名称等信 息。 |
第十九条 专家确定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抽取过程、最 终确定的结果、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参与专家 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与平台审核确认 |
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评审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 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评 |
审活动需重新组织; |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 审任务。 |
第二十一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
(一)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其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专家发现 自己与报名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 人、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 利害 关系的,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结 果无效。 |
第二十二条 预定的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 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补充抽取专家。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平台应当停止评审相关 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评审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将手 机等通讯工具交平台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 审资料。 |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就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在会议记 |
录、审核意见或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对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平台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的配套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库的运维和使用、专家的培训与考核 等,以此来加强对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平台建立专家培训制度,统一组织对入库专 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评审相关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 对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线上培训。 |
第二十七条 平台建立专家综合考核制度,对专家的工作 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平台建立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健全专家诚 信评价体系。将其评审情况、考核情况等纳入专家诚信评价体 系。 |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失信记 录,纳入专家职业道德、能力,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失信记录 的,平台将取消其一年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不得再从事平 台评审工作: |
(一)不认真履行评审义务,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 或不正当行为的; |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
(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 的; |
(四)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 |
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 由的; |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不遵守平台管理规定,违反评审纪律、破坏评审秩 序的; |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
(三)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其他好处 的; |
(四)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五)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 评审项目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行 为。 |
(七)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存在评标效能较低、评标主观性 较强和串通投标嫌疑较大的。 |
第三十一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专 家资格: |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审 活动的; |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采购当事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平台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接受社会 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台举报。 |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抽取专家的,由平台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2年 5月 1日起试行,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平台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