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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阳光采购平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时间:2022-05-25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审活动的

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

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平台评审活动的专业

人员。

专家从事和参加阳光采购活动评审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

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台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

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平台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主要职责

包括:

(一)建设专家库,对专家入库资格进行审核,对专家实

行动态管理;

(二)抽取和选定专家,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

(三)对专家进行评价与培训。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设置。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

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

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应按要求在网上注册并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应当依据本人从事的工作、职称专业、注册

执业资格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发改法规〔2018316 号)规定的专业划分,正确填报评审

专业类别。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审专业(以二级目录为准)不

得超过 5个。

第八条 平台将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对申请

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平台专家库

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变更,重新提交审

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

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永久性取消

 

 


 

 

评审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当事人聘请,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对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推荐中标或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表决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企业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审意

见;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在

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向采购当事人反映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

(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

(六)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七)参加平台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学习和

培训;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相应工作人员具有

管理权限,并设置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

音自动通知等功能。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进行专家的抽取。

第十五条 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原则上由平台工作人员使

用。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 48

时从专家库抽取。

第十七条 专家的抽取分为随机抽取和直接指定两种方

式。随机抽取时可对专业要求、地域要求等进行设置;对技术

复杂、评审专业要求高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可向平台提供情况

说明,并加盖公章备案后,可采取直接指定的方式选取专家。

第十八条 专家抽取后采用系统自动语音通知专家,告知

评审的地点和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审项目及采购人名称等信

息。

第十九条 专家确定后,专家库管理系统对抽取过程、最

终确定的结果、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参与专家

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与平台审核确认

 

 


 

 

后,应重新抽取: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评审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

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评

审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

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回避:

(一)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其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专家发现

自己与报名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

人、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 利害

关系的,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结

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 预定的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

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

补充抽取专家。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平台应当停止评审相关

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评审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将手

机等通讯工具交平台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

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就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在会议记

 

 


 

 

录、审核意见或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对所提出

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台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的配套管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库的运维和使用、专家的培训与考核

等,以此来加强对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平台建立专家培训制度,统一组织对入库专

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评审相关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等培训。

对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线上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平台建立专家综合考核制度,对专家的工作

态度、专业水平和评标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平台建立专家个人信用档案,并健全专家诚

信评价体系。将其评审情况、考核情况等纳入专家诚信评价体

系。

第二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失信记

录,纳入专家职业道德、能力,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失信记录

的,平台将取消其一年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不得再从事平

台评审工作:

(一)不认真履行评审义务,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

或不正当行为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审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活动正常进行

的;

(四)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

 

 


 

 

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

由的;

(七)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八)不遵守平台管理规定,违反评审纪律、破坏评审秩

序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三)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其他好处

的;

(四)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五)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

评审项目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审结果的行

为。

(七)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存在评标效能较低、评标主观性

较强和串通投标嫌疑较大的。

第三十一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专

家资格: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审

活动的;

 

 


 

 

(二)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审工作的;

(四)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采购当事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平台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接受社会

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平台举报。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

抽取专家的,由平台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22 5 1日起试行,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平台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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